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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640300001/2023-00195 文號 吳政規發〔2023〕2號 生成日期 2023-06-08
有效性 有效 發布機構 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責任部門 吳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吳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吳忠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吳忠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經吳忠市人民政府研究審核,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 吳忠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

(此件公開發布)


吳忠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013〕178號)、財政部、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8〕106號)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改委、國土廳《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寧住建發〔2014〕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利通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保障分配、運營管理、使用退出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含城鎮中等偏下、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低?!常┳》坷щy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市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業轉移人口)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確認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戶籍、車輛和居住證信息進行審核、復核。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低保、低收入、特困供養以及婚姻狀況信息進行審核、復核。

市財政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賃補貼和工作經費等資金的籌集與撥付。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社會保險繳納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審核、復核。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報批、供應、方案審查等,以及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名下持有不動產信息進行審核、復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維修等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名下工商注冊登記情況進行審核、復核。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按規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和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積金繳納情況進行審核、復核。

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殘疾情況進行審核、復核。

市稅務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和對申請對象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復核。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資格初審等工作。

市審計、行政審批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礎配套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

(一)政府直接出資新建、改建、收購或者租賃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應按照實際需要進行合理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四)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的公寓、宿舍;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資主導建設,也可以由企業通過直接投資、參股、委托建設和與政府合作等方式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其他機構積極投資參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在出讓土地上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政府回購時按配建比例將房屋和土地同時回購。

政府主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有償供應。

由企業組織建設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按照政府投入比例,實行共有產權。租金收入凈收益可以按照產權比例進項分成。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64/785-2012),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戶均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一條??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通過下列渠道籌措: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國家自治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

(五)商業銀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政策性貸款;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按照當年建設的成本價格由政府進行回購。

由住建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配建比例簽訂配建合同,明確總建筑面積、套數、單套建筑面積、套型、建設時限、建設標準、回購以及資產會計核算方式等具體事項。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房號、面積等內容明確標注,并在商品房登記備案系統中對涉及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數據做單獨處理,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落實國家現行有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抗戰老兵、離休干部、在本市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勞模、英模、因公致殘的退伍(轉業)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及調入或外聘到本市工作的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家庭成員為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六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利通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1年以上;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以下;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低保家庭指年齡在42歲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每年根據本市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具體標準。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或現居住住房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

第十??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利通區)城鎮戶籍;

(二)在本市(利通區)無住房;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四)未享受過本市人才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八條??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外地來本市(利通區)穩定就業的人員(含農業轉移人口)。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利通區)無住房;

(二)申請人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連續一年以上或累計兩年以上,且處于正常連續繳納狀態;

(三)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登記備案?;蛏暾埲嗽诒臼械怯涀云髽I且實際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

第十九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業轉移人口)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擁有12萬元以下車輛(不含出租汽車)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注冊資金,不計入可支配收入。車輛價值以購置發票或評估價格為準。

第二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住房保障覆蓋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實際需求情況,適時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居住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五)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或企業注冊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優撫等情況證明)。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初審。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應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戶口或居住證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期滿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門審核。

(二)審核。民政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低保、低收入、特困供養以及婚姻狀況信息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人社、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部門,對申請人戶籍、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工商注冊登記、社會保險、銀行存款等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符合保障條件的,提交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在市政府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輪候配租。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三條??登記為輪候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在配租前享受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標準由價格、財政部門核定,按照家庭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積計發租賃補貼。家庭保障人口不足4人的按4人計發,4人以上的按實際人口計發。

保障家庭因家庭情況發生重大變故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變更保障方式。

第二十四條??對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工業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二十五條??由企業主導,政府扶持(政策、資金等)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住對象應當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規定,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統一進行審核備案。

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家庭檔案和房屋檔案,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

第五章??租賃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復核。

輪候期內,保障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住房等狀況發生變化的,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書面告知申請家庭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用人單位,取消保障資格。

第二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房源和輪候家庭情況,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分配方案應明確房源情況、分配原則、分配標準、分配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輪候期間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一)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低保家庭;

(二)1-4級殘疾人家庭和重大病癥救助對象;

(三)烈士遺屬、孤寡老人(六十周歲以上)、傷病殘軍人、社會救助家庭、見義勇為人員、貧困單親家庭;

(四)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英模稱號的;

(五)承租危房的;

(六)符合市、縣(區)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先保障對象。

十條??城鎮低收入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收、免收實物配租租金或者提高租賃補貼標準:

(一)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殘疾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者正在監獄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

(五)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突發危重病的;

(六)可以適當減收、免收實物配租租金或者提高租賃補貼標準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住房分配采取綜合評分與搖號相結合的方式,配租家庭確定后,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從方便申請家庭成員就醫、就學、工作等因素劃分區域,按照申請家庭成員身體狀況、年齡大小、家庭人數等情況經綜合評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樓層、面積和區域。

智力、精神等殘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由民政(福利)部門予以安置,暫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范圍;但有監護人作出相應承諾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及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期限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繼續承租的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住房。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運營機構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與承租人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對象經濟狀況發生改善,或者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原則上由發改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按照低于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住房的市場租金合理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優惠租金標準,保障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保障面積之內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標準按自治區物價局批復的標準執行,保障面積之外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50%執行。

租金標準根據房屋市場租金水平實行動態管理,一般3年調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據房屋市場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年收取,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統一收取。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現狀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確有特殊困難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核實批準,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限。過渡期內按原租金標準繳納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行為記錄推送至吳忠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發生申請人死亡、離異、離開市區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該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就剩租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憑租賃合同,每年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當年租金。

第四十條??由企業主導,政府扶持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企業按照政府投資比例向政府繳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每年底一次性交清當年房租。

第四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專戶管理,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配建、改建、收購公共租賃住房;??

(二)償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三)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維修和物業管理費用;??

(四)支付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租金補貼;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物業服務納入所配建的項目中統一管理。

第四十??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小區內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從事相應的物業服務工作。

第四十??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保障對象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實行動態監管機制。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作配合,加強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及其變化情況的動態監管和誠信監督。

第四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政務公開要求,主動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房源、申請審核程序、保障對象、分配結果等信息。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社會各界有權對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租賃住房的騙租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對住房保障工作存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四十??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受理。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取消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對虛假申報以及存在第三十四條(一)至(七)項行為的承租人,計入個人信用檔案,將行為記錄推送至吳忠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對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吳忠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1日發布的《吳忠市公共租賃住房辦理辦法》(吳政發[2015]53號)和《吳忠市廉租住房配建辦法》(吳政發〔2009〕119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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